根据(1)(2)(3),谋杀发生时,有关这五个人所在地点的情况是:
有一个男人在酒吧里 凶手在海滩上 有一个子女一人独处
有一个女人在酒吧里 被害者在海滩上
于是根据(4),或者是爱丽丝的丈夫在酒吧,爱丽丝在海滩;或者是爱丽丝在酒吧,爱丽丝的丈夫在海滩。
如果爱丽丝的丈夫在酒吧,那么和他在一起的女人一定是他的女儿,一人独处的是他的儿子,而在海滩的是爱丽丝和她的哥哥。于是爱丽丝和她的哥哥两人中,一人是被害者,另一人是凶手。
但是根据(5),被害者有一个孪生同胞,而且这个孪生同胞是无罪的。因为现在只有爱丽丝和她的哥哥才能是这对孪生同胞,因此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。所以爱丽丝的丈夫不在酒吧。
因此,在酒吧的是爱丽丝。如果爱丽丝在酒吧,那么同她在一起的或者是她的哥哥或者是她的儿子。
如果爱丽丝是和她的哥哥在一起,那么她的丈夫是和一个子女在海滩。根据(5),被害者不可能是她的丈夫,因为其他人中没有人能是他的孪生同胞;从而凶手是她的丈夫,被害者是一个子女。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,因为这同(6)相矛盾。因此,爱丽丝在酒吧不是同她的哥哥在一起,而是同她的儿子在一起。于是,一人独处的是她的女儿。所以,爱丽丝的丈夫是和爱丽丝的哥哥一起在海滩。根据与前面同样的道理,被害者不可能是爱丽丝的丈夫。但爱丽丝的哥哥却可以是被害者,因为爱丽丝可以是他的孪生同胞。因此,爱丽丝的哥哥是被害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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